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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王义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5
浏览量:484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XX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一审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和刚才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 关于被告人张XX涉嫌强迫交易罪事实方面辩护意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

看,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经涉嫌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已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强迫交易罪没有异议。但在事实认定方面部分有异议,应当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辩护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都能证实,被告人之所以参与现代城建筑工地沙石供应,是受他人指使而参与其中,仅凭被告人个人的能力远不足以迫使承建商将其砂石料供应交给被告人承包,而且在与现代城工地承建商进行砂石料谈判时,被告人虽然有所参与,但在谈判过程中,被告人冲其量也只是起凑人数的作用,结合被告人在分配砂石料利润的时候,被告人也只是分得极少的份额,从中也不难看出被告人在供应砂石料时所起得作用是很小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认定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

二、 关于被告人张细本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是自首。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是从犯。根据《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

4、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应当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之所以参与本案,是因为受他人的指使,并不是自己主动提出犯罪,由此不难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所触犯的是强迫交易罪,结合被告人作案时的情节和后果,其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其次被告人是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愿意悔改,再者被告人所在居委会也出具了证明,证明被告人在其辖区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做过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是一名老实本分的社会青年,证明被告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张XX的量刑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恳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出发,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辩护人:王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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